刘建湘 吴晋乐:马克思恩格斯宪法思想诠释

发布时间:2022-09-30 11:45:47 人气: 作者:小编

  ku真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是国际运动第一个纲领性文献,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成熟的重要标志。“作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系统的纲领性文件,《宣言》揭示与论证了法的本质,提出并论证了无产阶级民主与法的关系,指出了无产阶级运用资产阶级法律进行合法阶级斗争的道路,展现出先进的人权思想观念。”事实上,细察《宣言》长达10年的创作过程,特别是考察1843年至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对宪法的持续关注,我们发现,《宣言》蕴含着丰富的宪法思想。本文主要根据《宣言》德文版和英文版,从四个方面诠释马克思恩格斯的宪法思想。

  宪法肇始于18世纪末的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并成为19世纪的重大议题。甚至可以将19世纪描述成“为宪法而斗争的一个世纪”。现代宪法产生的一个历史前提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马克思在研究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关系的过程中对于宪法这一时代主题给予了高度关注,不仅在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阐述了宪法与革命、民主的关系,而且从宪法入手解释了人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的关系。

  《宣言》是马克思恩格斯为者同盟起草的纲领。者同盟的前身是正义者同盟。正义者同盟又由德国流亡者同盟发展而来。《宣言》的产生与同盟对纲领性文献的大讨论有很大的关联。在流传下来的《宣言》第三章计划草稿中,马克思提到了“批判的空想的文献”、“直接的党的文献”和“的文献”以及欧文、卡贝、魏特林、傅立叶、圣西门、巴贝夫的体系。这些文献中有不少都涉及到宪法、人权和公民权的内容。

  《正义者同盟章程》第3条提到了“在人权和公民权中包含的原则”,指出“同盟的宗旨是使德意志从耻辱的压迫桎梏中获得解放,并促进全人类的解放,实现人权和公民权”。这一条的内容直接来源于流亡者同盟章程。该章程第3条强调“承认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提出的各项原则和流亡者信条中的有关条款”。流亡者信条这个小册子倡导民主共和国,强调公民必须获得独立,它谴责富人支配工人,谴责特权阶级,明确指出“如果自由的人民宪法允许这种依附关系的存在,那它无非就是少数人手中的权欲、虚荣的玩物和工具,其必然结果一定是少数人的统治乃至”。信条还强调“一定要把自由、平等、道德和民族统一作为制定德国未来宪法的基础”。

  魏特林被恩格斯称为“德国创始者”。1845年2月到1846年1月,同盟领导人内部围绕制定纲领开展了持续一年时间的第二次大讨论,其中一个问题涉及到“君主政体、立体和共和政体按其本质来说会给人民带来什么好处和坏处?”,魏特林在发言中谈到了“宪法”。魏特林为同盟起草的纲领性文件《现实的人类和理想的人类》一开篇就提到了宪法。此外,同盟在巴黎的领导人海尔曼·艾韦贝克撰写的《教义问答(片段)1844—1845年》,以通俗的方式解释马克思的著作《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明确提出政治权利包括“人民总是有权修改他们的宪法的。绝不允许上一代人为下一代人制定宪法并压制下一代人”。总之,“对正义者同盟四十年代前半期的理论思想有影响的,还有国家法和政治问题。从流亡者联盟那里继承的目标是要‘把德国从可诅咒的压迫下解放出来’,同时‘实现包含在人权和公民权里的基本原理’这一要求也起了巨大的作用。”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是法国大革命制宪的重要成果,被同盟视为纲领性文件,同时也是马克思恩格斯所瞩目的重要文献。

  1847年6月正义者同盟改组为者同盟,恩格斯为同盟起草的《信条草案》和《原理》二个党纲稿本都谈到宪法,都强调无产阶级要通过一部民主宪法实现自身的政治解放。佩尔·格特雷克写成的小册子《论无产阶级及其通过真正的获得解放》,其中的主要部分再现了《信条草案》的内容,也谈到了宪法。“《宣言》是一个现代党纲。而且,它还是一个政治派别经过广泛的民主讨论而产生的第一个纲领。”正是因为《宣言》的这一重要特性,即它是集体智慧的产物,是长期讨论的结果,而且是一个科学的党的纲领;因此,由马克思执笔,充分吸收各方面思想资源,在《信条草案》《原理》两个稿本基础上写成的纲领第三稿本即《宣言》,无疑蕴含着宪法思想。

  在马克思看来,民主制是“一切宪法的已经解开的谜”,是“一切国家宪法的本质”,因为宪法是人民制定出来的,是“人民自己的作品”。,马克思强调:“在民主制中,宪法、法律、国家本身,就国家是政治宪法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马克思还高度关注革命在现代国家起源中的历史作用。在克罗茨纳赫时期,马克思研究法国大革命,探讨革命的必然性问题。在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详细阐述了政治革命的成就和局限性问题。在巴黎时期,马克思继续探讨革命与现代国家起源的关系。1845年4月,马克思在笔记本中记下了:“革命—现代国家起源的历史。”在1845年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第一个内容就是现代国家起源的历史或者法国革命。在马克思看来,正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将市民社会从封建桎梏中解放出来,完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产生了现代国家和现代宪法。宪法是革命的目的和成果。马克思认为“要建立新的宪法,总要经过一场真正的革命”。他指出“立法权完成了法国的革命”,它“代表人民,代表类意志”,“反对特殊的陈旧的宪法”,“完成了伟大的根本的普遍的革命”。马克思所说的立法权是指制宪权,因为这种立法权“是组织普遍东西的权力。它是规定宪法的权力。它高居于宪法之上”。政治革命必然要求人民行使制宪权,制定一部新宪法。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说:“政治国家的建立和市民社会分解为独立的个体——这些个体的关系通过权利或法律(德文Recht)表现出来。”政治革命的结果就是通过宪法和人权承认市民社会的成员作为政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总之,对青年马克思来说,法国革命是现代国家的产生。而现代国家产生的标志是人权的宣布和宪法的制定。

  (三)马克思一直关注着人的权利即人权和公民权,一直在为寻求人的解放包括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而探索。

  早在1843年,马克思就为“使人成为人”,坚决地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他断言,“专制制度的惟一思想就是轻视人,使人非人化”。马克思发现,法国革命“重新使人恢复为人”,他希望在德国争取法国革命所取得的成果,即“要建立共和国,要建立自由人类的秩序来代替死的事物”。正是在这一年,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全文摘录了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91年宪法和1793年宪法的内容。

  1844年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研究了法国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美国《宾夕法尼亚宪法》、《新罕布什尔宪法》,在观察人权的真实形式,即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所规定的人权的形式时,发现了一些重大的且令人困惑的事实:一是人权被划分为公民权[droitsducitoyen]和人权[droitsdel′homme];而且只有市民社会的成员称作“人”,也只有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被称作人权。上述宪法所确立的自由、平等、安全和私有财产权等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就是说,无非是利己的人的权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体分离开来的人的权利”。二是谋求政治解放的人把公民权、政治共同体贬低为维护人权的一种手段,“citoyen[公民]被宣布为利己的homme[人]的奴仆”,本来应当是手段的市民社会生活被当成目的,而本来应当是目的的政治共同体和政治生活被宣称为手段。

  面对这些事实,马克思“用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关系,用政治解放的本质”来解释。

  1.政治解放的结果是人分裂为公人和私人。“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归结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公民,归结为法人”。政治解放所产生的近代宪法只是确认了现实的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和自然人。在此,马克思解释了权利的两个体系之间的相互矛盾性,即“人作为类存在和公民(manasaspeciesbeingandcitizen),与人作为一个资产阶级成员和市民社会一部分(manasabourgeoisandpartofcivilsociety)两者之间的矛盾”。马克思担忧的是,在一个基于权利之两个矛盾前提与体系——一方面是共同体和政治参与的实践权利;另一方面是财产、唯我论(利己主义)的自由(egoisticliberty)以及阶级制度的保障的经济权利——的社会中,后者总是占优势从而损害前者。

  2.政治解放是一大进步。“在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内,它是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马克思从历史发展的角度高度评价了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进步性和世界意义。马克思分析,法国大革命“完成了从政治等级到社会等级的转变过程”,将人从封建社会的等级差别、政治差别中解放出来,实现了人的政治解放,“重新使人恢复为人”。在马克思看来,在古代、在中世纪,个人生存依赖于氏族、部落、同业公会、封建地产、等级组织、教会组织等各种形式的共同体,是“不自由的人”。而到了18世纪由于政治革命和市民社会的出现,单个的人也就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割断了与古典古代和中世纪共同体的自然联系,不再成为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而成为独立的、自由的人。在18世纪的市民社会,“无产者被承认为人,成为市民社会的成员”。这种承认是通过宪法和人权宣言来实现的。马克思在《神圣家族》强调,正是通过“普遍人权”和“人权宣言”,现代国家承认了自己的自然基础和出生地就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的人”。

  3.政治解放固然是一大进步,但是,“政治解放毕竟不是人的解放。一般而言,政治解放不是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通过对美国州宪法和法国宪法的考察,马克思发现政治革命不彻底,具有局限性,“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具有同样的意义”,因为现代国家通过宪法和人权宣言承认的人是“仅仅通过私人利益和无意识的自然必然性这一纽带同别人发生联系的独立的人,即为挣钱而干活的奴隶,自己的利己需要和别人的利己需要的奴隶”。马克思还发现政治解放造成的后果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对立,人过着政治共同体和市民社会的二重生活。而“民主代议制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对立是公共共同体(

  ffentlichemGemeinwesen/publiccommonweal)和奴隶制的典型对立的完成。在现代世界,每一个人都既是奴隶社会的成员,同时又是公共共同体的成员。……在这里,法/权利(Recht)代替了特权”。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再次表明无产阶级作家和者之所以对政治权利、私人权利以及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即人权采取反对立场,就是因为“特权、优先权符合于与等级相联系的私有制”,而“权利符合于竞争状态、自由私有制的状态”;“人权本身就是特权,而私有制就是垄断”。马克思批判了基于竞争性的、侵略性的、利己主义的个体的人的权利理论。与马克思考察了政治解放的进步性和局限性相同,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人的权利理论的批判也具有二重性:既肯定了近代宪法对18世纪个人的自由权利的确认所具有的历史进步意义,又揭示了这种个体的自然权利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所带来的奴役状态。对马克思而言,基于利己主义的/唯我论的人的权利理论“一方面损害并瓦解了对真正的人的解放来说必不可少的共同体、参与和自由,而同时它又提供了个人自由、参与市场和自由选择的共同体(消费共同体)”。马克思指出,现代国家通过宪法和人权宣言承认利己的人的自由和“自由的人性”,尽管个人在表面上看来有最大的自由,有尽善尽美的个人独立,但是,实际上是“个人的十足的屈从性和非人性”。特别是无产阶级,在大工业和自由竞争的统治下,靠出卖劳动力获取生活资料,而沦为整个资产者阶级的奴隶和财产。

  4.既然政治解放还不是人的解放,那么,如何实现人的解放呢?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指出:“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回归于人自身。”“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进一步探讨了人的解放问题,强调“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马克思指出德国革命要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只有通过人的完全复归才能复归自己本身。总之,“德国惟一实际可能的解放是以宣布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个理论为立足点的解放。”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马克思对人权和公民权的区分,对法国大革命所赋予的自由权(liberty)的批判并不意味着对一切形式的个人自由(freedom)的批判,对资产阶级道德和权利的批判相应地也并不意味着对一切道德和权利的普遍批判。正如麦卡锡所说:“马克思对个体性与权利的尊重,是他的人类解放观念的一部分。”“无论在哪里马克思都从不拒斥平等、个体自由以及政治和公民权利的自由价值。”,如果说马克思由革命民主主义转向,由对政治革命的研究转向对社会革命的研究,由对政治国家的哲学研究和法学批判转向研究市民社会和政治经济学,马克思这一方向性的转变正是“从这一对批判和革命的强制性要求上表述出来,而非通过对人本主义和民主制度的潜在信念的拒斥表现出来”;如果说马克思后期著作《资本论》《哥达纲领批判》等“也从未排斥他早期所强调的民主、人本主义以及个体自由与权利等”;那么,《宣言》第二章对民主和自由的强调就意味着——马克思一直持有“宪法要确认人权和公民权并反映人民的要求”这一深刻见解。

  《宣言》第二章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该章最后一段写道:“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革命要争取的是人的“普遍权利”,要实现全人类的解放而不仅仅是政治解放,要“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和“一切人的自由发展”,这样,工人革命胜利后的第一步就要制定一部确认人权和公民权并反映人民要求的民主宪法。只有通过这样一部民主的国家宪法,工人阶级才能确立政治统治权,掌握有组织的国家政权并依靠这个政权来建立新社会。

  马克思关于公民权与人权的区分,按照麦卡锡的说法,是置于“政治(国家的观念论)和经济(国家的唯物论)两分”这一背景当中。马克思早年相信理性的权能、选举权的普遍化将会克服公人与私人、特殊与普遍的分野,从而克服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分立。马克思指出:“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非间接的、直接的、不是单纯想像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关系。……选举改革就是在抽象的政治国家的范围内要求这个国家解体,但同时也要求市民社会解体。”在1845年现代国家计划草稿中,马克思写的最后一项是“选举权,为消灭[Aufhebung]国家和市民社会而斗争”。

  后来,马克思开始认识到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于是,他将注意力转向了研究市民社会和政治经济学,朝着一个考察人的生活的物质和社会条件的方向行进。最终,马克思恩格斯得出了一个结论:“无产者只有废除一切私有制才能解放自己。”无产者获得解放的途径是“消灭私有制、竞争和一切阶级差别”。

  是关于无产阶级解放的条件的学说。虽然马克思对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作了区分,认为政治解放不是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但是他仍然肯定政治解放是人类解放的必经步骤,强调工人阶级需要争取公民权来实现自身的政治解放,需要通过民主宪法来实现自身的政治统治。

  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阐述了无产阶级斗争的表现形式和斗争策略,指出无产阶级经历了各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也具有阶段性。然而,不管在什么阶段,都需要利用民主宪法和公民权来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

  (一)在资产阶级尚未确立统治地位的德国,需要进行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革命,尚待争取的是与资产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相适应的政治宪法。

  19世纪40年代,首先在普鲁士发生的德国“统一和自由”运动向人民呼吁“为争取宪法而斗争”。恩格斯指出:“普鲁士人,尤其是资产阶级,是最关心宪法的。”在恩格斯看来,“尽管普鲁士宪法本身是不足道的,但是,它给普鲁士以及整个德国开辟了新的时代。它标志着专制制度与贵族的垮台和资产阶级获得政权;它给运动打下了基础,这个运动很快就会导致资产阶级代议制的建立,出版自由的实现,法官独立审判制和陪审制的实行,甚至很难预料这个运动将如何结束。它是1789年在普鲁士的重演。”

  1847年9月,马克思在《“莱茵观察家”的》中指出,在德国,真正的人民即无产者、小农和城市贫民,这种人民首先要求“有普选权的宪法,要求结社自由、出版自由和其他令人不快的东西”。在德国资产阶级反对王权和贵族的宪法运动中,“无产阶级不会对等级的权利发生任何兴趣。但假如(联合省)议会能够提出实行陪审制、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废除徭役,实现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和真正的人民代议制的要求,假如议会能同过去一刀两断,根据目前的需要,而不是根据旧时的法律制定自己的要求,——这样的议会是可以指望得到无产阶级最热情的支持的”。同年10月,马克思在《道德化的批评和批评化的道德》中指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等级和反对君主专制的革命运动只能使工人自己的革命运动加速进展;工人自己同资产阶级的斗争只有在资产阶级胜利之日才能开始。马克思强调“资产阶级革命是工人革命的前提”,德国工人不仅能够而且应当参加资产阶级革命,但是“工人丝毫也不能把资产阶级革命当做自己的最终目的”。

  这些理论上的认识都集中体现在《宣言》中。《宣言》第四章指出:“在德国,只要资产阶级采取革命的行动,就同它一起去反对专制君主制、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小资产阶级。但是,一分钟也不忽略教育工人尽可能明确地意识到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敌对的对立,以便德国工人能够立刻利用资产阶级统治所必然带来的社会的和政治的条件作为反对资产阶级的武器,以便在推翻德国的反动阶级之后立即开始反对资产阶级本身的斗争。”

  (二)在资产阶级占统治地位的英法美等国,工人阶级要利用宪法来反对资产阶级,维护无产阶级利益。

  1846年7月马克思恩格斯在写给英国派领导人奥康瑙尔的信中说:工人阶级的战斗口号是“根据人民对宪法实行民主修改”,如果这一点实现,工人阶级就会成为英国的统治阶级。1847年10月恩格斯写道:“在各文明国家,民主主义的必然结果就是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而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是实行一切措施的首要前提。因此在民主主义还未实现以前,者和民主主义者就要并肩战斗,民主主义者的利益也就是者的利益。”在《原理》中恩格斯又指出:“在实行民主宪法的美国,者必须支持愿意用这个宪法去反对资产阶级、并利用它来为无产阶级谋利益的政党,即全国土地改革派。”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强调:“工人们非常重视公民权即积极的公民权”,“凡是在工人享有公民权的地方,如在美国,他们都‘充分利用’它,而凡是在工人没有公民权的地方,他们都力求取得公民权。”1847年12月31日,马克思参加布鲁塞尔德意志工人教育协会新年庆祝活动,在发言中正确评价了一部自由主义宪法的良好作用和一个公民在其中可以进行自由讨论、拥有结社权的国家的良好作用。这些论述充分表明了马克思恩格斯十分重视无产阶级运用民主宪法进行合法阶级斗争的道路。

  (三)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需要通过民主的国家宪法确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权。

  恩格斯在《信条草案》第16个问题指出:“实行财产公有的第一个基本条件是通过民主的宪法(democraticconstitution)达到无产阶级的政治解放。”《信条草案》认为首先必须有“一个民主的宪法”使无产阶级享有足够的政治自由,因而能作为它的“第一个措施”来“保证无产阶级的生存”。恩格斯在《原理》第18个问题中又强调:“首先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的宪法(demokratischeVerfassung/democraticconstitution),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这就是说,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第一步就是制定民主的国家宪法来确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权。

  1883年4月18日恩格斯在致菲力浦·范派顿的信中说:“我们始终认为,为了达到未来社会革命的这一目的以及其他更重要得多的目的,工人阶级应当首先掌握有组织的国家政权并依靠这个政权资本家阶级的反抗和按新的方式组织社会。这一点在1847年写的《宣言》的第二章末尾已经阐明。”根据马克思1843年对黑格尔关于“政治国家就是政治宪法”这一见解的赞同和肯定政治国家作为“宪法’而存在着,可见,在马克思看来,无产阶级取得胜利后,仍然需要国家这种政治组织,这也就意味着工人阶级仍然需要制定一部民主宪法,来巩固自身的政治统治和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

  列宁坚持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宪法理论,深刻指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他还指出:“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之后,象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变所有制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列宁的这些论述与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宪法思想一脉相承,都强调工人阶级不仅要争取民主宪法来反对封建专制实现自身的政治解放,而且要通过民主宪法来反对资产阶级、发展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并最终在工人革命胜利后通过制定民主宪法来实现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掌握和巩固国家政权。

  唯物史观是马克思的“第一个伟大发现”,是马克思恩格斯分析考察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的科学世界观。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唯物史观分析资产阶级的发展阶段、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以及各个阶级的社会地位和状况,揭示了宪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和宪法的本质特征。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所有这些体系都是以本国过去的整个发展为基础的,是以阶级关系的历史形式及其政治的、道德的、哲学的以及其他的后果为基础的。”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应该从经济关系及其发展中来解释政治及其历史”,“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

  马克思一直注重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来分析宪法和代议制国家产生的根源。1843年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指出:“宪法只不过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之间的妥协。”“国家的规定,如立法权等等,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产儿。”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分析,现代国家是以资产阶级社会的顺利发展、私人利益的自由运动等等作为基础的。马克思指出:“立宪主义总的说来就是现代代议制国家和旧的特权国家之间的矛盾。”民主代议制国家是完备的现代国家,它以资产阶级社会为基础,通过宪法和人权的形式“承认和批准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即工业、普遍竞争、自由地追求自己目的的私人利益、无政府状态、自我异化的自然个性和精神个性的社会”。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分析现代国家是与现代私有制相适应的,实际上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指出应当把资产阶级的历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是资产阶级在封建主义和专制君主制的统治下形成为阶级;第二是形成阶级之后,推翻封建主义和君主制度,把社会改造成资产阶级社会。”

  进行资产阶级革命,推翻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制度,这是资产阶级社会建立的前提。然后,资产阶级通过制定宪法和建立代议制国家来确立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权。恩格斯也运用唯物史观揭示了资产阶级由于资本和财富的集中而上升为统治阶级并通过宪法建立代议制国家的进程。在《原理》中恩格斯指出:“凡是大工业代替了工场手工业的地方,工业革命都使资产阶级及其财富和势力最大限度地发展起来,使它成为国内的第一阶级。结果,凡是完成了这种过程的地方,资产阶级都取得了政治权力,并挤掉了以前的统治阶级——贵族、行会师傅和代表他们的专制王朝,成为国内的第一阶级。”资产阶级通过代议制在政治上宣布自己是第一阶级。“代议制是以资产阶级的在法律面前平等和法律承认自由竞争为基础的。这种制度在欧洲各国采取了立宪君主制的形式。”在《德国的制宪问题》中,恩格斯又指出,世界各国资产阶级的产生是由于世界贸易和大工业的发展以及由此而引起的自由竞争和财产集中。因此,资产者的典型产物是法国的代议制国家。

  在《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肯定“资产阶级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其中的一个具体表现是:在工场手工业时期,资产阶级是等级君主国或专制君主国中同贵族抗衡的势力,而且是大君主国的主要基础,最后,从大工业和世界市场建立的时候起,它在现代的代议制国家里夺得了独占的政治统治。适应大工业、世界贸易和世界市场及自由竞争的需要,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革命必然要求确立一部反映资产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自由宪法。《宣言》第一章明确指出:资产阶级赖以形成的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是在封建社会里造成的。由于封建社会的生产交换关系、所有制关系不能再适应已经发展的生产力而阻碍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因而,“起而代之的是自由竞争以及与自由竞争相适应的社会宪法和政治宪法(gesellschaftlichenundpolitischenKonstitution/socialandpoliticalconstitution)、资产阶级的经济统治和政治统治”。可见,代议制国家和宪法都根源于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革命胜利的产物。

  在《宣言》第二章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揭示了法的本质,阐明资产阶级的法是由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在《宣言》第三章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法国的社会主义和的文献是在居于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压迫下产生的,并且是同这种统治作斗争的文字表现。”他们批判“真正的社会主义者”贪婪地抓住法国的社会主义和的文献,将它们从法国搬到德国,却不清楚“这种文献被搬到德国的时候,德国的资产阶级才刚刚开始进行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恩格斯在《德国的制宪问题》中也批判“真正的社会主义者”“懒于把德国的社会政治发展水平和法国的社会政治发展水平比较一下,或是研究研究决定着今后全部发展的德国的现实情况”。“真正的社会主义者”之所以照抄照搬法国的社会主义和的文献,其根源就在于他们恰好忘记了“法国的批判(德国的社会主义是这种批判的可怜的回声)是以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以及相应的物质生活条件和与之相适应的政治宪法(politischenKonstitution/politicalconstitution)为前提的”。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强调政治宪法必须与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以及相应的物质生存条件相适应。

  构成《宣言》的核心思想是:“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法的根源的物质性,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发点。”在《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反复强调宪法需要与资产阶级经济生活条件比如大工业和自由竞争相适应。因此之故,恩格斯和考茨基在《法学家的社会主义》一文中指出:“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帮助了工人阶级,他证明:人们的一切法律、政治、哲学、宗教等等观念归根结蒂都是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从他们的生产方式和产品交换方式中引导出来的。由此便产生了适合于无产阶级的生活条件和斗争条件的世界观。”

  马克思很早就把人类解放的主要注意力集中在德国。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德国未来的革命必须是“人类解放”而非仅仅只是“政治解放”,“彻底的革命、全人类的解放并不是乌托邦式的梦想”。《宣言》指出德国正处在资产阶级革命的前夜,德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只能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直接序幕。然而,在当时的德国,如何看待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革命,如何看待当时兴起的德国制宪运动,人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斗争策略和行动,在德国思想界存在着各种争论,德国工人阶级内部也存在不同认识。为了澄清德国工人阶级内部存在的各种认识误区,与“真正的社会主义者”划清界限,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唯物史观分析德国的国情和现状,结合德国的制宪问题,帮助工人阶级认清德国“真正的社会主义”的本质,强调一国必须根据本国国情走适合本国国情的宪制道路。

  (一)马克思恩格斯指明德国“真正的社会主义”的危害在于不顾德国国情照搬法国文献并否认在德国争取民主和宪法的进步性。

  “线年起在徳国传播。它反映了德国小资产阶级的思想体系,崇拜爱和抽象的“人性”,否认在德国进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必要性,拒绝进行政治活动、争取民主和宪法的斗争,成了19世纪40年代德国不断发展的工人运动的障碍。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5-1848年对“真正的社会主义”进行了不懈的批判。

  恩格斯在《德国的制宪问题》中指出:“‘真正的社会主义者’从法国者那里听说,由君主专制过渡到现代的代议制根本不能消灭广大人民的贫困,只不过使一个新的阶级——资产阶级获得政权而已。他们又从法国者那里听说,正是这个资产阶级利用它的资本压迫人民群众最厉害,因此它是作为人民群众代表的者或社会主义者的真正的敌人。”可见,“真正的社会主义者”只是照搬法国社会主义和的文献,就攻击德国资产阶级,反对一切政治革命,反对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政治进步。他们叫喊:“政治进步和一切政治都是祸害,正是宪法所规定的自由把对人民危害最大的阶级——资产阶级捧上了王座,不论资产阶级遭到了怎样的攻击,这种攻击还远不算多。”

  在《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批判“真正的社会主义者”搞不清法国和德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搞不清在德国资产阶级才刚刚开始进行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就贪婪地抓住在居于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压迫下产生的法国社会主义和的文献,将它们盲目地照抄照搬到德国来,因而,“在德国的条件下,法国的文献完全失去了直接实践的意义,而只具有纯粹文献的形式。它必然表现为关于真正的社会、关于实现人的本质的无谓思辨。”结果,德国这种“真正的社会主义”成了德意志各邦专制政府及其随从——僧侣、教员、容克和官僚求之不得的、吓唬来势汹汹的资产阶级的稻草人;成为德意志各邦专制政府用来德国工人起义的毒辣的皮鞭和枪弹的“甜蜜的补充”。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真正的社会主义”“直接代表了一种反动的利益,即德国小市民的利益”,它完全不顾德国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状况,只是一味地叫喊反对资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各项宪法要求,丝毫不考虑这些要求是否符合德国人民的利益。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批判“真正的社会主义”“把社会主义的要求同政治运动对立起来,用诅咒异端邪说的传统办法诅咒自由主义,诅咒代议制国家,诅咒资产阶级的竞争、资产阶级的新闻出版自由、资产阶级的法、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并且向人民群众大肆宣扬,说什么在这个资产阶级运动中,人民群众非但一无所得,反而会失去一切”。因而,马克思恩格斯把“真正的社会主义”归入反动的社会主义类型。

  (二)马克思恩格斯根据唯物史观进行经济和阶级分析,结合德国制宪问题在批判“真正的社会主义”的同时,指出19世纪40年代的德国需要完成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革命。

  恩格斯分析,法国和英国是城市统治着乡村,商业和工业是人民群众的主要生活来源。法国和英国的资产阶级已经十分强大,它们已把贵族打倒并上升为本国的统治阶级。在法国,自1830年以来一直是资产阶级独掌政权,因此,法国无产者对资产阶级的攻击,就是对统治阶级、对现行政治制度的攻击。“这是肯定的革命行动。”

  恩格斯指出,在德国,乡村统治着城市,农业统治着商业和工业。德国农业在政治上的代表是贵族,即大土地占有者阶级。新形成的、同贵族以及在某种程度上依附于贵族的农民并存的阶级,是小资产阶级,而不是当时在各个文明国度里已掌握统治权、在德国正在争取统治权的资产阶级。与经济相适应的政治状况表现为:封建制度是与贵族独霸局面相适应的政治制度。德国现行的国家制度不过是贵族和小资产者之间的妥协,妥协的结果,管理国家的权力落到了第三个阶级——官僚的手里。《宣言》也表明:小资产阶级是德国现存制度的真实的社会基础。“保存这个小资产阶级,就是保存德国的现存制度。”

  恩格斯结合德国的制宪问题分析德国的现状是:贵族已经衰败不堪,小资产者和农民的整个生活状况使得他们太软弱无力,工人还远不够成熟,所以他们都不可能在德国成为统治阶级。剩下来的就只有资产阶级了。在恩格斯看来,在德国,在反对专制制度和贵族的斗争中,占首要地位的是资产阶级,而人民、民主主义政党只能起从属的作用。因为在德国,小资产者任何时候也不能打倒贵族。要把贵族打倒,需要另一个具有更广泛的利益、握有更多财富、更坚决果断的阶级——资产阶级。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是目前唯一能够在德国实现进步、能够治理德国的阶级。实际上它已经是德国的领导阶级了,它能不能存在,就要看它是否在法律上也成为德国的领导阶级。”

  恩格斯强调必须明确自己的立场、战斗计划和手段。第一个步骤就是揭露那些力图钻进它队伍里来的反动的社会主义者。因为,者对资产阶级的攻击完全不同于反动的贵族,也完全不同于“真正的社会主义者”。恩格斯指出:“如果说资产阶级是我们的自然敌人,只有把这个敌人打倒我们的党才能取得政权,那末德国的现状就是我们的更大的敌人,因为它横在我们和资产阶级之间,妨碍我们打击资产阶级。因此,我们决不置身于反对德国现状的广大群众之外。我们只是这一反对派大军中最先进的支队,同时,由于我们并不掩盖自己向资产阶级进攻的打算,所以这个支队的地位也最为明显。”这就表明,即使资产阶级是德国工人阶级的天然敌人,但是,对于德国者来说,还有一个更大的敌人就是德国的封建专制制度,就是德国的君主制和贵族。因此,德国革命首先需要完成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革命。

  (三)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德国需要根据本国国情走自己的宪制道路,因而德国无产阶级和人的斗争策略就是要支持资产阶级的革命行动,争取规定自由和权利的宪法。

  在1846年3月30日布鲁塞尔通讯委员会的会议上,马克思批驳了魏特林的论点并声明:在德国不是马上就有革命。行将来临的革命将首先使资产阶级掌握政权。1847年9月,马克思在《“莱茵观察家”的》中强调:“除非资产阶级和人民共同努力,否则便不能推翻贵族;要人民在除了资产阶级还有贵族存在的国家里居于统治地位,是荒谬绝伦的事。”同年10月,马克思在《道德化的批评和批评化的道德》一文中驳斥卡尔·海因岑时指出:德国资产阶级出现太晚了,当它开始同君主专制进行斗争而力图确立自己的政权的时候,一切先进国家中的资产阶级已经在同工人阶级进行残酷的斗争了。由于德国一方面还保存着君主专制的政治贫乏以及一大群已趋没落的半封建等级和关系,同时又局部地存在着由于工业的发展和德意志对世界市场的依附而在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引起的现代矛盾以及由此产生的斗争。因此,德国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尚未形成阶级之前就同无产阶级处于对抗地位。由于德国阶级斗争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真正的社会主义者”和卡尔·海因岑一类的冒牌者极容易在德国工人中间造成认识混乱,因此必须有科学的理论来指导工人运动,明确人在德国革命中的首要任务和斗争策略。马克思恩格斯承担了这一历史使命。马克思强调:“资产阶级革命是工人革命的前提”,“工人阶级的团结就是工人胜利的首要前提”,而资产阶级不仅在政治上必将比君主专制对工人作出更大的让步,而且为了自己的工商业它还会违背自己的意旨为工人阶级创造团结的条件。因此,《宣言》强调德国需要根据本国国情走自己的宪制道路,德国无产阶级和人的斗争策略就是要支持资产阶级反对专制君主制、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小资产阶级的革命,争取规定自由和权利的宪法。

  1848年5月18日,法兰克福国民议会即全德制宪国民议会在法兰克福保罗教堂开幕,这是德意志近代史上最伟大的时刻之一。国民议会的双重任务是同时创立民族国家并给国家一部宪法。恩格斯指出:“国民议会的第一个行动必须是,大声而公开地宣布德国人民的这个主权。它的第二个行动必须是,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制定德国的宪法,消除德国现存制度中一切和人民主权的原则相抵触的东西。”1849年3月28日,法兰克福国民议会制定了德意志帝国宪法,但普鲁士国王拒绝承认帝国宪法。1849年帝国宪法规定了“德意志人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个人的自由权;它也采用并奠定了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社会制度的基础,这种社会制度废除贵族及其特权,宣布财产不可侵犯。这是一部比较民主和进步的宪法,后来,马克思恩格斯积极投身维护1849年帝国宪法的运动,并受到反动当局的审讯。

  1872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德文版序言中指出:“不管最近25年来的情况发生了多大的变化,这个《宣言》中所阐述的一般原理整个说来直到现在还是完全正确的。”同时又指出:“这些原理的实际运用,正如《宣言》中所说的,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一个国家要走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宪制道路。这是《宣言》第三章和第四章表达的一个深刻的宪法思想。

  (作者简介:刘建湘,湘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吴晋乐,湘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