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史观论域中的分配正义及历史生成逻辑

发布时间:2022-07-24 07:18:07 人气: 作者:小编

  ku真人历史唯物主义并非仅指涉“实证性”和“事实性”的科学,它内蕴的核心精神和理论要旨非但不会排斥基于人的生产关系的分配正义,而且还开创了从生产方式、财产关系解释分配正义的新视域。

  历史唯物主义并非仅指涉“实证性”和“事实性”的科学,它内蕴的核心精神和理论要旨非但不会排斥基于人的生产关系的分配正义,而且还开创了从生产方式、财产关系解释分配正义的新视域。马克思在回顾自己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心路历程时强调:“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这表明,历史唯物主义与政治经济学是内在融通的,历史唯物主义所内蕴的核心范畴和历史关系,只有被置于市民社会的历史场域和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底座中才能被真正辨明,而政治经济学恰恰是历史唯物主义在历史实在关系中的“实证”。

  我们要真正理解马克思的分配正义,就必须把它看作不同社会形态和历史阶段的构成性要素,在人类历史的宏大逻辑中考量分配正义的历史前置条件和现实发生场域以及未来生成路向,从而在唯物史观论域中把握分配正义的真实意蕴。

  马克思的分配正义之所以引起英美学界的思想争鸣,主要在于,英美思想界的部分代表并没有从历史唯物主义所开创的解释历史的视角去理解分配正义。笔者强调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研究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以便化解“所谓的”马克思正义思想的悖论。

  从思想史来看,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既延展于西方传统的分配正义理论,又是对这一理论的批判、升华和超越。从柏拉图到罗尔斯,分配正义的核心要旨被锁定在“应得”和“所有权”的框架中,所谓分配正义,无非就是依据某种尺度或权利使“应得者得其应得”。这条原则是分配正义的传统定义,它“讲的是操作的形式,但首先需要确定每个人应得的是什么”。

  启蒙以降,由于市民社会的形成以及所有权、私有制的普遍化,人们对“应得正义”的理解已经超越了德性和善品,将之立基于现代“权利”和“契约”概念的基础之上。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开创了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法权观念,其中,“自然法”和“社会契约”充当了分配正义的核心尺度和内在标准。洛克指出:“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既然劳动是属于“我的”,那么基于“我的”劳动所创造的财富也应当归属于我,这实际上是近代资产阶级基于自然权利和所有权确立分配正义原则的重要依据。

  康德、黑格尔则把分配正义与伦理、法权联系在一起,这样就促使正义问题演变成抽象的道德原则和“绝对精神”的幻影。黑格尔认为,人们可以以订立契约的形式转让自己的财产权,并把这种行为看作正义的行为。可以说,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就是以西方传统正义思想为路基,以批判黑格尔法哲学为“阿基米德之点”而渐次展开和出场的。马克思的分配正义实现了政治哲学史上正义理论的“变革”,即从抽象自然法、劳动所有权和道德哲学层面转向了历史的和实践的唯物主义层面,他的分配正义是历史逻辑中不断生成的动态概念。马克思多次强调,他建基“新唯物主义”的目的是“改变世界”,而他的正义思想就是要在“改变世界”中改变社会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维护无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通达人的自我实现。马克思为什么要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构境层面理解分配正义?这个问题本身源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致思方法和逻辑理路,也源于马克思对历史发展所作的经济学哲学论证和实证性研究。

  一方面,马克思总是在历史演进的形态和逻辑次序中言说分配正义,他的分配正义往往指涉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历史性意蕴。在历史唯物主义出场的过程中,马克思把黑格尔颠倒的体系倒转过来,他把人的物质生产方式看成本源性的存在,作为优先于道德、法权、思想观念等的存在形式,从而理顺了人的生产方式与分配正义的关系。

  另一方面,马克思的分配正义在实践意义上呈现出与人类历史发展形态相适应的生成次序。在马克思那里,分配正义是现实生产方式蕴含的所有制关系、财产形式的表达,它并不是一种神秘主义的抽象理论,而是由历史唯物主义所蕴含的“物质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具体的实践原则。

  因此,只有在历史唯物主义所开创的历史研究范式中才能真正理解分配正义的本质意涵,也才能化解西方学者炮制的“马克思的正义观的悖论”。

  如果说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把人类早期的形态框定在“自然状态”的设想中,那么马克思则把人类的早期状态肯定为“原始群”状态。如果说在卢梭等人的“自然状态”中,人类“只过着无求于人的孤独生活”,那么在马克思“自然共同体”中,人们则建构了一种“有组织的社会形式”,即以共同体为纽带的社会生产模式,其在世界历史图景中可以划归为不同的形态,但最具典型的是亚细亚、古典古代和日耳曼所有制形式,这三种所有制形式在时间上并不接续,在空间上并不同质,但却是向市民社会过渡的三条核心线索,透过它们,我们可以管窥马克思“人的依赖关系”阶段分配正义的历史原型。

  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是财产共有的形式,也是“劳动”与“所有”直接统一的形式,这种形式是分配正义的最早实践模式,也是分配正义观念的最初萌芽形态。马克思系统分析了亚细亚生产方式及其所代表的所有制形式,这种形式并非人类历史上零星的特殊形式,也绝非特指东方社会所代表的共同体形式,而是“一切文明民族的历史初期都有过的这种劳动的原始的形式”。这种社会形态以对土地的共同占有为财产形式,因而内含着以自然条件为客观要素的分配正义原则。所以,亚细亚形式是人类的“原始和谐”状态,其分配模式表达了最朴素的正义形态,是分配正义原则的历史源头和实践雏形。

  古典古代的所有制形式是公社财产(公有)和个人财产(私有)并列存在的形式,这种形式实际上是马克思对古希腊和罗马世界的一种理论描绘。古典古代的所有制形式存在两种分配方式:一种是单个劳动者凭借公社成员的身份参与共同体共同财产的分配,这个分配是以劳动者的成员资格为前提,以劳动者的共同劳动为依据;另一种是单个劳动者对自己劳动条件和劳动成果的享有,这种获得和享有以“个人本人劳动的条件和客观因素”为前提。古典古代的所有制形式因其生产方式的特殊性,使得劳动与所有在一定程度上是统一的,人们能够依据现有的生产方式获得较为公正的分配。

  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是以个人所有为主导的共同体形式,这种形式因其独特的财产关系和分配方式而“成为资产阶级社会的直接先祖”。马克思指出:“在日耳曼人那里,各个家长住在森林之中,彼此相隔很远的距离,……因此,公社便表现为一种联合而不是联合体,表现为以土地所有者为独立主体的一种统一,而不是表现为统一体。”这种所有制形式分布较为分散,并且以单个的家庭经济为主导,其所有制形式表现为个人财产的自主分配,公有财产是个人财产的一种“补充”。显然,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已经产生了个人私有财产,在这里,个人的财产并不以共同体为中介,而是由单个的家庭自由支配。在历史起源上,资本主义就是在日耳曼模式的缝隙中逐渐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及其分配模式完全可以在日耳曼的形式中找到原始基因。

  前资本主义的三种所有制形式内含着不同的占有形式、财产关系,这三种形式是人类生产方式在“人的依赖关系”阶段的集中呈现。尽管前资本主义不同的共同体内含着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但这些形式有一个共同点,即个体所有权还没有以法权的形式确定下来,人们的分配仍然以“劳动与所有的同一性”为大前提。

  马克思从主客关系的辩证法视角确立了劳动与所有(权)的二重规律:“第一条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第二条是劳动表现为被否定的所有权,或者说,所有权表现为对他人劳动的异己性的否定。”。随着资本与劳动相对立的形成,基于财产权、所有权的分配正义成为市民社会诉诸的重要法权原则,也成为资产阶级推崇和依循的社会规范性价值。马克思通过对生产方式的考察,发现了法权正义的虚幻根基,从而对资本主义的分配正义进行了归谬和批判。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原始形成瓦解了基于劳动的分配正义,使基于私有制的分配正义成为普遍法则。资本主义关系的形成确证了劳动与所有的分离,代替这种分离的就是资本与劳动的对立。马克思通过对各种所有制的原始形式、次生状态的研究,最终发现,资本关系的产生使得基于人的劳动的分配正义沦为了基于资本的分配正义,而后者是一种异化的正义,它把资本作为所有权,作为分配的核心标尺。马克思认为,在资本崛起的过程中,资本本身就建立起一种抽象的权力关系:“资本是对劳动及其产品的支配权力。资本家拥有资本的权力,实际上就拥有了对劳动的支配权。由此来看,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以资本为轴心淹没了基于劳动的分配权,使得基于资本和私有财产权的分配获得了霸权地位。

  所以,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使得资本成为凌驾于劳动之上的抽象存在,从而在分配关系中使资本正义代替了劳动正义,资本正义成为资本家标榜的永恒法权。资产阶级通过资本确立了自己的财产权和所有权,在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中,资本家极力把资本的权力扩展和放大,强调资本增殖的正当性,为剥削涂脂抹粉,甚至认为如果没有资本家,工人就不能养活自己。

  马克思对分配正义的讨论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总体性意义上做出的,他批判资本主义的分配正义并不代表他否定未来社会的分配正义原则。恰好相反,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基于所有权的分配正义的批判,预指了他对“重建个人所有制”之后分配正义的设想,马克思的所有权、分配正义、自由以及等概念所指涉的内容,都只能做这种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马克思从批判资本主义的分配正义走向了更深层次的“生产性正义”,生产是否正义才是马克思评判资本主义分配的核心尺度。所以,马克思强烈批驳资本主义的分配正义是资产阶级自诩的承诺,这种承诺是基于私有制编造的骗局。

  与人类的生产方式和发展形态相适应,马克思的分配正义具有三个不同的历史位阶,也对应着三种实践序列,即(1)前资本主义基于“劳动与所有”相统一的分配,这是分配正义的历史前阶和原生形态;(2)资本主义基于“资本与劳动”相对立的分配,这是分配正义的历史中阶和异化形态,这个阶段个人所有权取得了统治地位;(3)基于“重建个人所有制”和“人的自我实现”的分配,这是分配正义的历史高阶和复原形态。这个阶段又可以分为两个层级,即第一阶段基于贡献的分配和高级阶段基于需要的分配。如果说,人类历史按照“人的依赖关系”向“物的依赖性”再向“自由个性”的发展逻辑前进,那么分配正义的实践指涉也随着生产方式,由“自然共同体的公有”向“虚幻共同体的个人私有”再向“真正共同体的共有”的历史次序展开,其符合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正义的逻辑规律。

  马克思对分配正义的完美设想建基于按劳分配原则,尽管这个原则有缺陷,但它在超越资本逻辑的初期阶段是无法避免的,它至少比资本主义基于个人所有权的分配更具进步性。如有学者所言:“贡献原则似乎是一个双面神式的概念。从一方面来看,它是一种把资本家的剥削谴责为非正义的正义标准;从高度发达的的观点来看,它本身又被需要原则中所表述的更高的标准谴责为不适当的。”在马克思分配正义的理论层级中,按劳分配只能是相对的分配正义,它比资本主义的法权原则更能体现分配正义的价值要求,但又无法与高级阶段的生产方式相适应,因而只能是一个在按需分配还未实现时的“次优”分配正义原则。

  从人的发展来看,按需原则是一种利他主义原则,这种原则是人的“类本位”的复归,是人的自我实现的同等表达。在马克思看来,需要原则不是单纯的经济原则,还是一条人性原则,这条原则不仅说明了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得其想得”,而且还说明了人们获得了更充分的自由、平等,在自我本性上迈向了“自我实现”。这样的原则由于与的生产方式和运行模式高度适应,因而代表了人类通达实质正义的可行之路。

  在马克思思考分配正义的理论视角中,至少包含以下四种分配正义形态:(1)自然共同体阶段的“各尽所劳,尊其所得”;(2)虚幻共同体阶段的“各尽所择,按有分配”;(3)第一阶段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4)高级阶段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四种分配正义按照生产方式的历史更新不断依序展开,其中,不同的分配对应于不同的经济关系,每一种分配正义都是与它所依存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任何一种超越生产方式的分配都是徒劳的,而最高层级的按需分配是马克思评判其他一切分配模式的最高标准,也是分配正义的最高形态。

  梳理研究马克思分配正义的历史生成逻辑,有两个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只有弄清马克思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视域和人类生产方式变革的大视野下思考分配正义的,才能从根本上化解所谓“马克思拒斥分配正义”或“马克思没有分配正义”的理论困境,从而把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的致思方法、独特属性、复合结构、多维层次、历史序列展现出来,批驳西方学者制造的“马克思反对马克思”的理论悖论,复原马克思分配正义的理论形态。另一方面,当代中国正行进在马克思所揭示的历史前行的轨道上,正处于第一阶段的“初期阶段”,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无疑是当代中国分配实践的理论之源和思想明灯,能够为中国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产生深远的实践效应。

  从马克思分配正义的历史逻辑透视当代中国的分配实践,我们可以发现,中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延展了马克思分配正义的层级和结构,我们实行各种分配相互并存但又牢牢把握按劳分配的主动权,从而使马克思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展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积极效应,这种效应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优势的集中体现。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8期,中国社会科学网李秀伟/摘)